浙江出臺森林消防行政責任追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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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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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揮部、省監(jiān)察廳、省林業(yè)廳聯(lián)合制定發(fā)布的《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日前正式公布實施。
      《辦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適用于行政機關公務員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yè)單位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事業(yè)單位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
      《辦法》規(guī)定,森林消防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qū)森林消防工作全面負責,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主管負責人是主要責任人。森林消防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承擔相應責任。森林消防指揮部、監(jiān)察機關、林業(yè)部門按照《辦法》對在調查處理森林火災案件及森林消防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依法依紀追究森林火災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作出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建議。
      《辦法》明確了森林消防工作責任追究原則、森林消防行政領導責任制落實標準、森林火災預防責任、森林火災撲救責任、表彰獎勵辦法和責任追究等具體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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