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轉讓管理中的問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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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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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淡 張建成 


  浦江縣位于浙江省中部,林地面積占全縣土地總面積的68%,森林法規(guī)定允許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及其上述林地使用權依法轉讓,活躍了山區(qū)經濟,促進了山區(qū)建設。然而,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卻存在著操作上的盲目性,以及資源管理上的被動性。現就浦江縣牛寶塢源村自2000年以來,不斷有人上訪該村上千畝林木被毀一事的調查結果,充分說明了依法加強林木轉讓前的管理刻不容緩。 
  一、轉讓的原因 
牛寶塢源村位于浦江縣西部山區(qū),為實現該縣委、縣政府提出的“村村通公路”目標,該村將位于牛寶塢源水庫以內的86.67 hm2有林地以50萬元出讓給當地政府。1998年8月1日,當地政府、村二委和受讓人共同簽訂了“牛寶塢山開發(fā)經營合同”,并經縣公證處公證。 
合同的主要內容:一是承包款50萬元,基本建設資金6.3萬元,合計56.3萬元;二是受讓人承包期20年,從199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1日止;三是規(guī)定了出讓范圍和位置;四是規(guī)定了受讓人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一次性付清上述資金(訂約時);出讓時間內,承包范圍內的樹木、雜草由承包方開發(fā)利用,批準采伐后,必須當年采伐,當年更新造林,不得出現荒山,否則村委會有權制止翌年開發(fā);承包期滿后,承包方不得對未采伐樹木、雜草再進行采伐或破壞,新發(fā)展的經濟林由村委會和受讓方共同協商折價等等。 
二、承包款的使用 
林地出讓合同約定的56.3萬元,其中50萬元承包款歸該村集體,6.3萬元基本建設資金歸當地政府。50萬元承包款中支付2 km公路建設費和公路經外村農戶房屋拆遷補助共計花去37萬余元;建村曬谷場、籃球場7萬余元;余款交村教育附加費等,所有開支上墻公布。 
  三、承包前的林木蓄積和審批情況 
  牛寶塢源村近幾十年來,封山育林成效遠近聞名。據1998年森林資源調查表明,牛寶塢源村的松木蓄積量為702 m3,闊葉林蓄積量為431 m3。據對該村老人的調查,牛寶塢源村的少數松樹是20世紀60年代后留養(yǎng)的,樹齡30年左右。經實測,其中松樹胸徑大于36 cm的樹齡約75~80年,其余絕大多數是30年生左右的針闊葉樹。 
  至今,牛寶塢源共審批松木擇伐2次,合計面積24.73 hm2;樹木1 121株,出材率按100%計算,合計材積535.5 m3,伐后驗收581 m3。更新采伐12 hm2,松木820株,出材率按90%計算,材積為265.1 m3;雜木630株,出材率76.5%,材積46.9 m3,合計審批312 m3,伐后驗收共計293m3。 
闊葉材撫育16 hm2,按33 750 kg/hm2薪材計算,審批撫育采伐薪材360 m3,要求一是胸徑大于5 cm的針闊木一律不準采伐;二是按2 m×2 m留養(yǎng)木荷、櫧樹等,每公頃不得少于2 550株;且分布頻度大于0.8。伐后驗收符合要求。 
按合同約定,受讓人當年完成竹筍兩用林造林12 hm2,并補植濕地松10萬株。至今,受讓范圍內松木幾無,雜木幾乎未動?! ?nbsp;
受讓人1999年春季,未經批準私自采伐1997年冬季雪壓樹3 m3,據調查證實為枯死腐爛木,出售款為800元,按無證采伐處以罰款2 400元。 
四、引起村民上訪的原因 
根據對村干部、農戶以及上訪者的調查得出如下結論: 
1.承包者出了錢,為全村的基本建設作了貢獻,大家對其依法采伐、經營無意見。 
  2.零星分布的大松樹是解放前培育不久的(因為原有成片大樹于1958~1960年已全部伐掉),這和伐后實測樹齡在80年左右相符。 
  3.上訪原因是村內矛盾所致,村民對現在村二委干部有意見。 
  五、原因分析 
  1.從牛寶塢源村用材林的轉讓過程來看,林木轉讓對搞活山區(qū)經濟,促進山區(qū)建設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符合《森林法》第15條的規(guī)定,對受讓人提出的開發(fā)要求,在確保水土不流失的情況下,林業(yè)部門應給予支持,否則,就無人敢投資林業(yè)、開發(fā)林業(yè)。 
  2.投資的目的是為了獲得最大的利潤,這是商品經濟的必然規(guī)律,投資林業(yè)也不例外。如果讓投資者來承擔社會的生態(tài)效益而拋棄其本身的經濟利益,這是不現實的。社會的生態(tài)效益、環(huán)境保護應由政府和社會各界共同來承擔,這也符合“誰受益、誰投資”的原則。 
3.從目前林木和林地流轉情況分析,牛寶塢源村的事件并不是特殊現象,而是普遍現象。流轉之前未經林業(yè)部門勘察論證,一是會造成資源管理的被動。如牛寶塢源口有一個水庫,供全村600人的飲用水,水庫上游的水源涵養(yǎng)林和水土保持林十分重要,正因為其轉讓前未經林業(yè)部門勘察、論證,才造成今天資源管理工作的被動。二是村級盲目轉讓,易使資源分布不均,形成新的荒山。三是村委會成員良莠不齊,少數村林木轉讓透明度不高,群眾難以理解和接受,從而造成干群關系緊張,引起上訪。四是林木轉讓主要是為形象工程籌措資金,而對于此種采伐,無論是當地政府,還是村級組織,極易造成采伐無人監(jiān)督的后果,導致集體資產流失。五是個別群眾因對村干部不滿,借采伐林木之機,發(fā)泄私憤。六是為產生腐敗創(chuàng)造了條件。 
  六、建議 
  牛寶塢源村民上訪事件告訴我們,加強林木、林地流轉前的管理十分緊迫和必要,是新形勢下林政資源管理的需要,如果聽任這種狀況發(fā)生,資源管理的被動局面將無法改變,采伐量小于生長量的原則在某些地方將無法實現,林業(yè)的可持續(xù)發(fā)展也將受到嚴峻的挑戰(zhàn)。為此建議: 
  1.加強宣傳,提高全社會對林業(yè)重要性的認識,沒有森林就沒有生態(tài)平衡,人類就不復存在。山區(qū)建設要量力而行,不能以犧牲森林資源為代價,以吃子孫飯來換取所謂的“政績”; 
  2.縣級林業(yè)主管部門的勘察論證應成為轉讓前的先決條件,并由上級林業(yè)主管部門下文規(guī)范執(zhí)行。轉讓前,林木所有單位應向縣級林業(yè)部門提出申報,林業(yè)部門派員對出讓單位的資源狀況,出讓地塊的山林現狀、轉讓目的、年限和受讓者的開發(fā)能力等進行調查,并在一定時間內作出評估,報領導審批。否則,林業(yè)部門有權拒絕審批有關手續(xù); 
  3.建立林木、林地流轉配套管理辦法。縣級林業(yè)部門應組建林業(yè)調查設計隊伍,提供轉讓林木資產評估等技術服務,建立林木轉讓臺帳制度和公示制度,接受群眾監(jiān)督,增加透明度;
4.林木轉讓的采伐指標要統(tǒng)一安排,要有全局觀,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同時在制度上要嚴格消除腐敗現象的產生。
(通訊地址:322200 浙江省浦江縣林業(y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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