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香出口退稅取消

國家稅務總局網(wǎng)站
200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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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紡織品服裝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jīng)國務院批準,調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稅率?,F(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部分紡織品、服裝的出口退稅率由11%提高到1 3%;將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1%。具體商品名稱及稅號見附件1.

  二、取消紅松子仁、部分農藥產品、部分有機胂產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銀、零號鋅、部分涂料產品、部分電池產品、碳素陽極的出口退稅。具體商品名稱及稅號見附件2

  三、執(zhí)行時間

  1.以上商品出口退稅率調整自2008年8月1日起執(zhí)行。具體執(zhí)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2.對涉及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凡企業(yè)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經(jīng)簽定出口合同且價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業(yè)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當?shù)刂鞴艹隹谕硕惖亩悇諜C關登記備案。經(jīng)備案的出口合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報關出口的,準予按調整前的退稅率執(zhí)行。逾期未能備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報關出口的,一律按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執(zhí)行。

  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簽訂日期、商品名稱、單價、數(shù)量、 金額等內容明確,經(jīng)出口企業(yè)和外商雙方代表簽字確認或蓋章, 符合《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真實有效的書面出口合同, 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備案。出口合同一經(jīng)備案一律不得 修改。

  特此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1.提高出口退稅率的商品清單
              2.取消出口退稅的商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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